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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继承
2012-09-18 17:05:36   点击:

房屋买卖合同的继承
 
  卖房人突然死亡房屋买卖如何履行?
  2008年,李老先生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处房产卖给了王小姐,房屋价款四百万元。王小姐向李老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入住了该房屋,但双方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李老先生因车祸死亡,其遗留的遗产由儿子小李继承,2009年年底小李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2010年2月,王小姐将小李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小李为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小李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为王小姐办理过户手续,他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继承人有代被继承人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2010年10月,海淀区法院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李协助王小姐办理过户手续。
  李厚墉律师认为,诉争房屋系李老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李老先生有权予以处分。李老先生死亡后,其因买卖房屋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继承人即儿子小李一并继承。小李在继承了李老先生名下的房屋后,应当以其继承的财产清偿李老先生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为王小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厚墉律师提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虽然已经拥有了该部分遗产的所有权,仍应以其所继承遗产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而债权人也有权要求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现实中,子女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往往只想着继承老人的财产,却忽视了在继承遗产的同时还要偿还老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正所谓“父债子还”,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本文摘自房谋法律网,谨做学习、研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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