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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房屋:房屋质量要当面注明
2012-09-18 17:19:50   点击:

验收房屋:房屋质量要当面注明
刘先生去年买下了呼市某楼盘,眼看就要交房了,刘先生激动不已。近日,就跟女友提前去看他们的“婚房”,结果发现自家天花板有一处开裂约2米长的缝,同时,水管道还“遗漏”在外面等多处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他们把这一情况告知开发商,但开发商一直推卸责任,说楼板开裂属正常等,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结合本案例,刘先生可以此为据,跟开发商协商处理解决,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房产律师说,在验收房屋时,购房者要注意如下事项:第一,购房者除向开发商索要“两书一表”原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与《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外,还可要求开发商提供《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等) (可带走)、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报告等,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使问题获得解决。第二,购房者应坚持 “先验房后签文件”原则,与开发商一同验收新房,如有问题(如房屋质量、室内有害气体超标、公摊不公等问题)当面注明,并书面约定开发商承诺解决的时间和责任,或者可在收房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以免留下后患。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北京拆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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