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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
2012-09-18 17:27:03   点击: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
京高法发[2007]95号
一、几类案件的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二、关于预收案件受理费问题
1、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立案时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3、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等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案件受理费。
4、立案时如按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减半预收了案件受理费,立案庭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案件在审理阶段审判庭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需补足案件受理费。
三、自2007年4月1日起,新收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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