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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过程
2012-09-18 17:27:59   点击:

立案的过程
一、起诉
(一)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
起诉状最好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联系电话,以便于法院和当事人联系。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如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好到工商局查询一下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档案,以保证起诉状上被告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准确性。如被告的名称写错,可能导致起诉被驳回。
有的地方如北京,工商档案材料可以在网上查询。
如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北京的各级法院一般都要求立案时提供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以证明被告的主题资格。
4、如果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立案,应在立案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证据较多应编号,证据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如法院收取证据原件,可以要求法院出具收据。证据材料一般交法院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有的法院有特殊要求,应按法院要求的份数提交。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左侧页边距大一些,留出装订的位置;手写的文字都不要用铅笔、圆珠笔,最好用碳素笔书写;书面证据材料纸张小于A4纸的,应当把证据粘贴在A4纸上,大于A4纸的,折叠后粘贴在A4纸张上;一张A4纸上粘贴多份证据的,最好编号。
(二)涉外案件起诉时的特别规定
涉外案件中的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
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
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二、受理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有的法院不送达受理通知书,仅向原告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
三、缴纳诉讼费
原告持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到银行缴纳诉讼费,持银行的收据到法院换取法院的诉讼费收据,并将诉讼费收据附卷联交回立案法官。北京各级法院的诉讼费均由中国农业银行收取,有的法院在法院立案庭内有农行的收费窗口,有的法院或派出法庭需要到附近的农行缴纳诉讼费。
四、等候法院通知
将诉讼费收据附卷联交回立案法官后,立案程序即告完成。案件分到承办法官手里后,承办法官或其书记员会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上留的电话通知原告。如立案后较长时间法院没有和原告联系,原告可以到法院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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