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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装饰、装修、扩建纠纷
2012-09-18 17:20:31   点击:

承租房屋装饰、装修、扩建纠纷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3条
  《合同法》第223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房屋的:
  1、租赁期间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房屋所有人所有,造成房屋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租赁期间届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附合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第12条
  3、租赁合同解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第11条
  4、租赁合同无效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法律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法律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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